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 |
项目名称 | 对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决定。 【规章】《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办法》(省政府令第104号)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使用带有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进行育苗或者绿化造林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除治、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