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 |
项目名称 | 对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 第六十条 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