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 |
项目名称 | 对经营的主要林木良种的说明没有标注适宜种植区域或者标注的适宜种植区域与审定公告不一致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种子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经营的主要农作物种子和主要林木良种的说明没有标注适宜种植区域或者标注的适宜种植区域与审定公告不一致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