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 |
项目名称 | 对未经批准采集或者采伐省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种子条例》 第六条第二款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省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采集或者采伐省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