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 |
项目名称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