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公安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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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公安局
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填写、留存开锁记录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经营开锁业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现场开锁时,应当如实填写《开锁服务记录单》,由委托开锁人、开锁技术人员分别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留存备查;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对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同时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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