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 |
项目名称 | 对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林业部令第10号) 第四条 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 第二十四条 伪造、变造、涂改本办法规定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由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 1000元以下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