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 |
项目名称 | 对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在采伐迹地上遗弃木材,每公顷超过半立方米,自检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纠正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行政法规】《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自检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纠正的,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材木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二)在采伐迹地上遗弃木材,每公顷超过半立方米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