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 |
项目名称 | 对移植树龄十年以上林木或者未经批准采伐珍贵树木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 第二十三条 禁止从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范围内向外移植树龄十年以上的林木和采伐珍贵树木。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采伐珍贵树木的,应当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移植其他树木的,应当符合抚育采挖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移植树龄十年以上林木或者未经批准采伐珍贵树木的,由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移植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移植的林木或者移植林木所得,并处移植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