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公安局 | |
项目名称 | 对开锁未确认闭锁物权属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经营开锁业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承接开锁业务,应当确认委托人拥有闭锁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能确认的应当拒绝,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对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同时责令停业整顿。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