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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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项目名称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