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 |
项目名称 | 对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情节严重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四十五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三十七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情节严重的,可以处相当于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