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 |
项目名称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 第三十条第二款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