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 |
项目名称 | 对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 第二十九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