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 |
项目名称 | 对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 第二十六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乱扔垃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