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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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项目名称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 第二十六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四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太湖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太湖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填湖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活动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