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公安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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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公安局
项目名称
对特种行业从业人员未佩戴工作标志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第二款 特种行业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时间内,应当佩戴明显的工作标志。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行政相对人类别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