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 |
项目名称 | 对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1992年第100号) 第二十条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