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 |
项目名称 | 进入环保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审批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167号) 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苏政发〔2016〕117号) 项目名称 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审批 处理决定 进入环保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审批委托设区的市环保部门实施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