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 |
项目名称 | 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证的审批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批准,林策通字〔1992〕29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十五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持有狩猎证,并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狩猎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印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12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3〕149号 附件1 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第45项 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证的审批下放设区的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