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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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项目名称 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的审批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一条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七条 鼓励开展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申领人工繁育许可证。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人工繁育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报省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申领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管理办法,由省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