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公安局 | |
项目名称 | 对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开锁业、寄卖业、旧货交易业、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汽车租赁业、印刷业、机动车维修业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从事本条例第二条第(四)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特种行业经营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含库房)地理位置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前款规定的特种行业经营者停业、转业,变更名称、经营场所、布局设施、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