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首页
/ 信用信息双公示 / 双公示目录
行政许可公示
行政处罚公示
双公示目录
返回
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项目名称
临时占用林地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 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