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 |
项目名称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许可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 第二十九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太湖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二十条 在太湖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应当经市、县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部门批准。 在太湖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和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应当经省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部门批准。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