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 |
项目名称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07项 项目名称: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676号修订)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变更城市绿地的,必须征求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补偿重建绿地的土地和费用。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