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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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项目名称 对未建立安全风险档案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地方政府规章】 《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 (江苏省政府令第140号) 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建立安全风险档案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