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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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项目名称
对未建立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制度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 (江苏省政府令第140号) 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制度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