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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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项目名称
对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708号令)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