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 |
项目名称 |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或者未切断被检修、维修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或者未切断被检修、维修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