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公安局 | |
项目名称 | 对未入名录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开锁业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对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开锁业实行名录管理制度。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列入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物品和直接用于非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列入名录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