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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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项目名称 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