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 |
项目名称 | 对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 第三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