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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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项目名称
对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 第三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