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公安局 | |
项目名称 | 对非法设点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第九条 矿区、油田、港口、机场、军事禁区、大中型金属冶炼加工企业周边和铁路沿线附近,不得设点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禁止设点的范围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物品和直接用于非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在禁止设点的范围内设点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