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公安局 | |
项目名称 | 对未经公安机关许可经营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第一款 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经营,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三条第一款 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以及跨原发证公安机关所辖区域迁移经营场所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物品和直接用于非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并可以对经营者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