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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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项目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