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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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项目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1号)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