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 |
项目名称 | 对承包单位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2号) 第三十八条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