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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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项目名称
对承包单位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2号) 第三十七条 承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