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 |
项目名称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违反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9号)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爆破,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破制度。不得在爆破警戒范围内避炮。 禁止在雷雨、大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雷电高发地区应当选用非电起爆系统。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