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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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项目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8号)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月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闭库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 闭库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行政相对人类别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