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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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项目名称 对尾矿库出现重大险情未立即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抢险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8号)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尾矿库出现下列重大险情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权限和职责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 (一)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的; (二)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的; (三)库内水位超过限制的最高洪水位的; (四)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的; (五)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的重大险情。
行政相对人类别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