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 |
项目名称 | 对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进行跨省作业,以及跨省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 第四十四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未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登记备案的,责令限期办理书面报告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