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首页
/ 信用信息双公示 / 双公示目录
行政许可公示
行政处罚公示
双公示目录
返回
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项目名称
对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4号) 第二十一条 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对矿山企业给予警告,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违反规定的矿山企业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并处1万元的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