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返回 
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项目名称 对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4号) 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行政相对人类别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