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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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项目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