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 |
项目名称 | 对向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 第五十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