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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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项目名称 对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 第四十六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