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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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项目名称
对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 第四十六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