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 |
项目名称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自然人 |